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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公文签发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10月14日 09:07   阅读:[]

根据学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办文效率,特对学校公文签发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原则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已有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重复发文;

部门不发一般性工作简报;

提倡“短实新”文风,突出文件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拟稿

发文部门需提前与分管校领导请示商定发文事项,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部门起草文稿,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

联合发文,由事项的主体部门负责起草文稿,联合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会签。

三、核稿

党政办公室对部门初审文稿进行登记编号。

党政办公室对部门初审文稿进行审核。一般文稿由办公室秘书核稿,重要文稿由办公室主或分管主任核稿。

严重不符合公文规范的,退回发文单位重新起草。

四、签批

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对审核后的文稿签署送签意见

秘书按照签署意见办理签发手续,部门不得自行签署送签意见,也不得直接送交有关校领导会签和签发。

五、签发

以“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名义所发文件,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以“包头师范学院”名义所发文件,由主管院长或副院长签发。

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书记或副院长分管范围的文件,经有关副书记或副院长会签后,由书记或院长签发。

党委会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授权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

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院长、副院长或授权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规格

学校党委、行政文件,用“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包头师范学院文件”文头印发;

部门文件,用“包头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文头转发;

党政办公室文件,用“包头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文头印发;

团委、工会文件,用“共青团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和“中国教科文卫工会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文头印发;

纪委文件用“中共包头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文头印发;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用“包头师范学院党委会会议纪要”、“包头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文头印发;

一般性的通知用“包头师范学院”便笺印发。

七、时限

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时限的规定。原则上,“特急发文”和“急发文”随批随办,“一般发文”不超过24小时办理完毕。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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