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办文效率,特对学校公文签发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原则
㈠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㈡已有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重复发文;
㈢部门不发一般性工作简报;
㈣提倡“短实新”文风,突出文件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拟稿
㈠发文部门需提前与分管校领导请示商定发文事项,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部门起草文稿,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
㈡联合发文,由事项的主体部门负责起草文稿,联合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会签。
三、核稿
㈠党政办公室对部门初审文稿进行登记编号。
㈡党政办公室对部门初审文稿进行审核。一般文稿由办公室秘书核稿,重要文稿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核稿。
㈢严重不符合公文规范的,退回发文单位重新起草。
四、签批
㈠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对审核后的文稿签署送签意见。
㈡秘书按照签署意见办理签发手续,部门不得自行签署送签意见,也不得直接送交有关校领导会签和签发。
五、签发
㈠以“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名义所发文件,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㈡以“包头师范学院”名义所发文件,由主管院长或副院长签发。
㈢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书记或副院长分管范围的文件,经有关副书记或副院长会签后,由书记或院长签发。
㈣党委会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授权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
㈤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院长、副院长或授权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规格
㈠学校党委、行政文件,用“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包头师范学院文件”文头印发;
㈡部门文件,用“包头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文头转发;
㈢党政办公室文件,用“包头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文头印发;
㈣团委、工会文件,用“共青团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和“中国教科文卫工会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文头印发;
㈤纪委文件用“中共包头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文头印发;
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用“包头师范学院党委会会议纪要”、“包头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文头印发;
㈦一般性的通知用“包头师范学院”便笺印发。
七、时限
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时限的规定。原则上,“特急发文”和“急发文”随批随办,“一般发文”不超过24小时办理完毕。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