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读者,您们知道吗?9月份,是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民族团结是什么?有什么意义?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既是各个朝代和国家稳定的根源,也是各个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现代的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既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也是以推动国家稳定繁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是要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同心同德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这是各族人民共同的事业,是各民族每一个成员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每个人都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爱护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社会稳定,自觉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建设者、促进者。
(1)两个共同: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
(3)四个认同: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4)五个维护: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必须坚持党的民族政策不动摇,必须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动摇,必须坚持维护祖国统一不动摇。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全国各族人民和睦共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同心同德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事业。
1953年3月4日,延边召开第一次民族团结模范代表会议,在全国最早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同年8月19日,延边把每年的9月确定为“民族团结宣传月”,集中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开创先河。
上一条:民族法治宣传|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下一条: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关闭】
版权所有 || 包头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014030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24号 邮箱:dzb@bttc.edu.cn
传真:0472-6193016 电话:0472-619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