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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关于干部阅文的规定

2010年05月24日 09:00   阅读:[]

为加速文件传阅,让广大干部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方便文件材料的管理,发挥文件应有的作用,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享受县处级待遇的干部都可阅读发至县处级的文件和有关材料。

二、阅读者凭阅读证到阅文室阅读文件,阅读时,不得圈点、涂划、撕剪,如有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制裁。

三、未经部门领导批示,不得摘录和复制文件内容和带出阅文室,如需要摘录、复制和带出文件材料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摘录和带出,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阅读者在阅读完文件材料之后,必须签字并注意保密。

五、严禁携带家属小孩进入阅文室。

六、阅文室内要保持安静、卫生,严禁吸烟,违者罚款。

七、阅文室要定时开放,开放时间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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