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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2010年05月24日 08:53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共包头师院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包头师院党委是包头师院的领导核心。

包头师院党委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院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其它各项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四条 中共包头师院委员会实行领导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统一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包头师院的实际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 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 中共包头师院委员会现阶段的根本任务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为指导,领导全院师生员工,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全国、全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教育法》、《教师法》,抓住机遇,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初中教师。促进学院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促进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努力完成学院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

第六条 中共包头师院委员会实行领导的主要方式: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对学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党委是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团结核心。党委统一领导学院的工作,但不包揽具体行政事务。要充分尊重与支持院长对教学、科研、后勤及日常行政工作的安排和指挥,使院长们有职有责有权。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中共包头师院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中共包头师院党代会团会期间是学院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委和党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领导学院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对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的领导,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院行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发现的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焉得虎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按照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任用和监督。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装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各群众组织依照法规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对必须由党委会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其它未尽事宜在专门制定的《包头师院党委工作职责》中予以细化。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八条 中共包头师院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和国家的指示、决定在本院的实施,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政令畅通。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学院党委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学院党委不干预。

第十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都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各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党委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每个委员对分工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事情也要关心,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低频,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党委会议,处理协调日常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

委员应支持书记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党委委员应自觉维护党委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互相帮助。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满泄露。

第十四条 党委委员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它活动家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以党委名义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必须经过党委的讨论。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五条 中共包头师院委员会议事规则,人会议组织、议事内容、会议纪律等方面单独制定。

第十六条 党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程序,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能性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以及学院民主党派和非党知识分子的意见,有的应听取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门班子(小组)进行分析讨论,做出评估。

三、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党委做出的决策,由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集体决定。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法规、法令,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党委应坚持和健全中心组学习班制度 。学习时间每周一次,学习内容、学习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一切从学院的实际出发,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条 党员委员必须坚决贯彻中央、自治区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艰苦朴素。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系和部门调查研究,特别是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评课,体现一切以教学为中心的原则,党政一把手每学期听课、评课不少于15节;分管领导每学期不少于30节;其他委员每学期不少于10节。与此同时,要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和联系民主党派人士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党委委员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党委民主生活会按照上级要求,每年召开两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应当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减少事务性活动家和应酬活动,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受监督。

一、学院党委应向包头师院党员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接受审议。

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学院党委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进行监督。

三、党委会应将检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党委招待一条例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学院党委及其委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党委及其委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由少数人或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三、党委委员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四、对执纪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应当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其它行为,应当批评纠,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中共包头师院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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