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章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民主集中制和我院党委会工作制度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则 会议组织
一、院党委会根据议题情况由党委办公室安排,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书记临时召集,工作需要时召开扩大会议。
二、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缺席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院党委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只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表决通过干部任免事项和重要决定、决议。
四、院党委纪委书记、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长、组织部长,可以列席党委会议。因工作或议题需要或者其它临时列席党委会的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
五、院党委会议题,根据院领导的提议和各部门的申报,由党委办公室按轻重缓急,列入议程,最后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各部门的议题,首先报分管领导审核,提前三天交党委办公室。每次会议的议题及附件由办公室提前送各委员,各委员按照议题的内容进行认真的准备,以便研究、讨论。紧急的议题应提前安排会议。
六、各部门向党委会提交的议题,均需本单位认真研究,并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措施、有落实意见,以供领导决策参考,并征求主管领导的意见,只摆问题不是措施建议以及没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的议题,一般不能上会。涉及其它部门的问题应事先协商一致。
七、列入议程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应提前做好准备,什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明扼要,围绕议题。要准时开会,按时散会。
八、主持会议的领导对会议解决的问题要心中有数,按预定的议题,逐项研究、决定。对各种意见要进行归纳,对所做的决定要决议就其内容、执行的要求和措施要有明确的意见,或准确的表达,以便准确记录。
九、记录人员要认真记录,对不明确的问题可以发问。记录要完整、准确,重要的决定事项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所有的原始记录和会议文书要妥善立卷、归档。
十、会议结束后,根据需要写出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三天内下达到各有关部门、系,贯彻执行,一般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十一、每次党委会之后,办公室主任负责向缺席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情况,必要时提供会议记录。
第二则 议事内容
十二、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
十三、研究、决定学院建设与改革、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指导思想以及涉及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部署;研究、审定院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学院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规划、重要机构设置等提出的方案以及其它重要事项。
十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研究决定干部(副科级上以上干部,副教授以上教师)的任免和调动,研究、决定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调动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处级干部在党委会上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任免。
十五、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审批教职工学生装中的新党员。
十六、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七、其它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则 会议纪律
十八、院党委委员和指定列席的人员要准时参加会议,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要向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十九、参加党委会的各委员、列席人员要严格奠定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会议情况。
二十、院党委会的讨论情况,以原始记录为准,查阅记录要经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二十一、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认真执行,即使在表决中不赞成的同志,除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自己的意见外,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擅自改变或违犯集体决定。
第四则 其它制度
二十三、院党委要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党政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集团要经常沟通并在会议上开诚布公地进行思想交流,珍惜和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增强团结协作的整体功能。院党委委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委委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经常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增进领导同志和一般党员之间的了解,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时,应向党支部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