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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2010年05月24日 08:54   阅读:[]

为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决策程序,发挥党委在学校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促进学校党的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党委会是学校最高领导机构的决策会议,通过做出决定或决议、指示和制定政策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二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政治观念和全局观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依法治校,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更新观念,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与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发扬党内民主,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切合实际的正确决策。

第五条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充分酝酿、协商、沟通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关系全局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方案后,提交党委会议决。

第六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班子成员要按照集体决定和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扯皮、不推诿,敢于负责,保证决策的落实。工作中要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第七条 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的事项,本人应回避。

议题范围

第八条 党委会的议题包括:

一、研究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的重要事项,以及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党委自身建设、纪律检查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两课”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决定科级、处级干部的任免与奖惩。

五、决定基层组织建设及审批发展党员等问题。

六、决定校级和系处级后备干部人选,并按有关组织程序上报。

七、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基建以及改革等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㈠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以及年度教学计划、科研工作计划和基建工作计划;

㈡ 学校各级机构设置和重要审计工作;

㈢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和就业指导方案;

㈣ 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职称评聘、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㈤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以及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项目;

㈥ 学校20万元以上的基建和维修项目以及大宗物品采购项目;

㈦ 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以及后勤服务总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重要问题;

㈧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及配套实施方案;

㈨ 听取教学和科研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有关重要问题;

㈩ 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硕士以上高学历人员以及科级以上干部的调出;

(十一) 研究进人计划;

(十二) 决定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进修、考察、访问等;

(十三) 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和条例;

(十四) 以学校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八、研究学校统战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九、讨论党委和行政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研究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安排。

十、必须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其它问题。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九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提出。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汇集议题,报书记或书记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书记审定。经审定的议题正式列入议程,党政办公室提前一至两天将议题安排及有关材料送党委委员及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凡未列入党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按照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政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的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后即退出会场;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对分歧较大的问题,会议可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要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总结并形成会议决议、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

决定或决议的实施与反馈

第二十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服从,积极执行,认真贯彻落实。确需改变的决议、决定,须经产生议题的会议研究后重新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在2天之内整理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批后,印发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凡属保密事项和各位委员发表的意见,不得外传。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党委会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并报告。党委成员按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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