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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行政工作职责

2010年05月24日 08:54   阅读:[]

院行政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召开,正副院长出席。根据会议内容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休会期间,由院长和副院长组织实施院行政会议决议,处理日常工作。

院行政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的决定。

二、制定和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实施计划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院教职工报告工作。

三、搞好学院的教学、科研、后勤、人事、保卫、档案和学生装工作等的指挥直辖市,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抓好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的教育,推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现我院的培养目标。

五、有计划地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水平,加强职工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教职工工作实绩的考核,提高教学质量和工作效率。

七、对师生员工的表彰奖励和政纪处分作出决定。

八、制定我院事业费年度使用计划,审批经费开支,处理财务预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高资金效益。

九、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制定和实施学院创收方案。

十、做好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协助党委做好离休干部的有关工作。

十一、按照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师生员工中伤亡病故的有关善后问题。

十二、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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