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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10年05月24日 08:55   阅读:[]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院长具体负责行政的各项工作,院长办公会是院长实施统一指挥的工作会议。

第二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

议题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传达、学习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决定,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三、确定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议题。

四、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研究学院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办法。

五、研究行政工作计划和有关全校性的行政规章、制度、办法等。

六、研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件和报告。

七、研究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科研项目。

八、研究教育教学和科研改革方案及具体实施方案。

九、研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以及后勤服务总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重要问题。

十、研究年度招生计划和就业指导方案。

十一、研究教职工的奖励和惩处等有关事宜。

十二、研究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三、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计划以及单笔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经费开支项目。

十四、研究经费支出在20万元以下的基建和维修项目以及大宗物品采购项目。

十五、通报情况,协调各院长分管的工作。

十六、院长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其它问题。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四条 由各职能部门书面提出议题,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审定。

第五条 已审定的议题由党政办公室在开会前一至两天分送与会人员。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办公会可适时召开。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参加成员为:院长、副院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留下书面意见。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或主持。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原则上由分管院领导汇报或说明,确需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在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的事项,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做好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的过程,必须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会议议事程序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列席会议人员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可作必要的补充,与会成员根据汇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由党政办公室在两天之内整理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批后,印发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

决定或决议的落实及反馈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由分管院长和有关职能部门抓好落实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有关校领导。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凡涉密事项,参会人员要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如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院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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