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档案整理合乎规范,格式统一,依据《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的整理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利用。
二、管理内容的档案要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要注意密不可分材料的排列顺序。
三、专题性、成套性档案按阶段、结构、部件等分别组卷。
四、在不影响文件之间有机联系的情况下,同一内容的卷内文件可按永久、长期、短期先后排列。
五、要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确定文件的保存价值,正确区分各门类档案的保管期限。
六、卷内文件要求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图样按目录或图号排列,成套的特殊载体的文字材料按有关规定整理。
七、同一问题的文件较多时,可采用单份装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200页;问题单一,文件较少,又不便一起归类时,可立薄卷。
八、每个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卷内目录,对文件材料原有题名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若原有题名无实质内容或无题名的,要重新拟定并加[ ]。没有责任者、年、月、日的文件,要考证清楚,及时补上。
九、卷内文件材料情况说明,应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姓名和时间写上。其中,检查人应是立卷单位负责人。
十、案卷题名应简明确切,体式一致,一般包括主要责任者、内容、名称(文种)等。案卷题名不得超过50个字。
十一、要去掉卷内文件上的金属物,托裱破损文件,字迹稍模糊的应复制后与原件放在一起。
十二、案卷装订要整齐美观,图纸要按手风琴式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