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的根本目的就是提供档案的利用。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编制必要的案卷目录和检索工具,便于查找利用。
二、凡查阅档案者,须先办理查阅手续,即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三、查阅机密以上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但一律不准抄录。如必须抄录时,必须经档案人员同意,抄录后经核对,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四、借阅档案一般应在阅文室阅览,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并办理借阅手续,但要限定时间,按期归还。归还时经档案室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借阅档案不可转借他人。
五、借阅的档案要精心保护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撕页、涂改、玷污、划线条或作其他标记,不准复制,严禁带出院外。档案借阅者要负责保守机密。
六、借阅的档案如确需复印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制手续。
七、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方能查阅,如作证明材料,要加盖档案科公章,并注明日期、卷册后生效。
八、借出的档案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时间,如不能按时归还,应及时向档案科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九、归还档案材料时,档案科必须严格履行检查手续,如有遗失、缺损等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交接手续要彻底,借阅人员调动工作,应把档案资料全部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