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学院发展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归档范围:
1、学院基本建设规划。
2、征购土地的报告、批复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基建项目任务书、说明书、报告及上级的批示文件。
4、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施工执照等文字材料。
5、施工项目设计和因施工需要而产生的勘测报告,水文、地质、地震等设计基础资料。
6、建筑项目设计过程中编制的工程概算、预算,以及工程竣工决算等材料。
7、施工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包括图样的更改、材料的代用等材料。
8、施工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建筑施工图、竣工图、竣工鉴定验收等材料。
9、各建筑物在维修、扩建、改建、加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图纸。
二、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普发性的、不办的文件。
2、正式施工前的草图,未定型图纸。
3、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三、归档要求:
1、每项工程结束后,由基建科负责按归档范围将全部材料整理后,移交档案科。
2、立卷必须按每项工程的型号、类别立卷(如水电、土建、采暖等进行分类立卷)。
3、每项工程结束三个月以内将档案移交档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