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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2010年05月24日 09:22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育事业中的作用,有效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和内蒙、包头有关档案方面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档案是指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高等学院档案。

第三条 学院档案工作是办好学院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院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四条:档案是学院重要的信息资源和宝贵财富,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五条: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逐步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学校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下达计划任务的同时提出文件材料归档要求;检查计划进度的同时检查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评审鉴定成果的同时验收鉴定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档案部门同时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并在人员、经费、库房、设备等各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  档案工作组织机构、人员

第六条:根据档案工作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我院建立了综合档案室,设立档案科,全院设档案工作领导小组:

 长:邬建刚

 员:高日晨  施纪华  付外仁  尚海涛  薛月姊

           张海峰  浩斯巴雅尔     张彩霞  

张宗祥  张茂林          张岫峰  

张志军  姚秀山  周汉忠  张桂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任:高日晨(兼)

第七条:档案科是学院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科室,隶属院长(党委)办公室领导,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各部门配备兼职档案员。

第八条:档案科的基本任务

一、制定学院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全院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开展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四、参加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的信息资源;

五、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及相关事宜。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专业知识,档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钻研业务,热心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与档案的接收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不同载体、不同形式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组卷要求

文书、科技档案组卷按《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规定执行。

(科技档案可参照相关科技档案规定组卷)

第十三条:凡是在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各部门整理、组卷,定期向档案科归档。各部门应把档案定期归档纳入各自的工作目标,列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四条: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要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分类整理、组卷;

三、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应按相应情况进行排列;

四、编制案卷目录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案卷标题要高度概括,案卷格式要符合规范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归档时间

各部门上一年档案要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向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基建档案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认真清点核对后,履行签字手续。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档案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地管理属于其管理范围的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科要建立健全接收、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等规章制度,按照档案分类方案对室藏档案进行系统化排列、编目和编定档号。

第十八条:研究和改进档案保管技术,对室藏档案进行案卷检查与分析,做好档案的“八防”工作,对破损档案进行修复和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九条:档案库房要适应工作的需要,库房、办公室、阅览室要三室分设。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设备。档案装具、卷皮、表格等均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档案库房要保持适宜的温湿度(温度为 14 -24 ,相对湿度为45-60%),并做好记录,定期检查分析。

第二十一条: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经过鉴定,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严禁倒卖任何档案,不得泄露属于保密档案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档案的利用即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摘抄等。

第二十五条:档案人员要熟悉库存档案的成份、位置、内容,积极、快速、准确地为部门及个人提供利用。

第二十六条: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编和各种参考资料。

第二十七条: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利用手续。凡利用者都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档案科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的同时,根据需要,在利用工作结束后,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后存查。

第二十九条:学院档案向全院开放,开放档案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在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

二、部门及职工个人查阅档案均由本部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代办;

三、借阅密级档案需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四、外单位查阅档案须持介绍信,并由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收集、整理、征集、征购档案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对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提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

六、抢救档案有功,使国家和集体档案免遭损失的;

七、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的;

八、检举、揭发、抵制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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